河北省印发在建工程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指导手册
河北省在建工程项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手册
为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管理,推进全面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维护农民工工资支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手册。
一、适用范围
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农业、电力、能源、自然资源、信息产业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适用本手册。
本手册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负有建设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单位是指承包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本手册所称相关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等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
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要求
(一)施工准备阶段
1.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总包单位进场施工前,应当与建设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和拨付日期、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
2.签订分包合同和委托支付协议。分包单位进场施工前,总包单位应当与其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并订立书面委托支付协议。委托支付协议应当约定分包单位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分包单位工资核定和申报流程、总包单位工资结算和发放日期、违约责任等事项。
3.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新开工项目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期限届至发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之日后180天。工程款支付担保可采取银行保单和保险公司保函形式。政府投资项目可凭发包人出具的建设资金落实证明及相关资料替代工程款支付担保函件。
4.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30日内报项目所在地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总包单位开设专用账户的监督。
5.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总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缴存金额,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2%的比例存储,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金额不超过500万元(或用银行保函和工程保证保险替代)。总包单位应当在存储工资保证金后的3个工作日内报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工程建设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时存储工资保证金,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存储工资保证金。
6.配置劳资专管员。总包单位应当根据施工规模和用工数量在工程项目部配备相应数量的劳资专管员(至少1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考勤计量表、农民工花名册,制作、归档、保存相关台账资料,以及协调处理与本项目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劳资专管员负责登录河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预警平台等监管系统,将项目信息、农民工基本信息等录入系统,通过系统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监管。分包单位应当配合总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7.订立劳动合同。农民工进场施工前,用工单位(包括直接招用农民工的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含简易劳动合同、用工书面协议)(附件1),并指导农民工签署进场承诺书(附件2)。劳动合同应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地点(或工程建设项目)、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资标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定额工资等)、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内容。劳动合同应盖章、签字、签订日期齐全,一式三份,必须给农民工留存一份。
订立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劳动合同必须由农民工本人签字,禁止代签;
(2)合同日期必须填写完整;
(3)工资支付周期、方式必须明确;
(4)工资核定方式必须明确且符合实际情况,按包工结算工资的人员应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按照双方约定的单价、核算工程量计发工资。对于包工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出现按月固定数额约定工资等不符合实际情况情形的,应视为无效或虚假劳动合同;
(5)劳动合同编号由项目部统一填写编号;
(6)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必须与实名制平台、花名册、考勤信息、工资支付信息等一致;
(7)对于抢工期等临时用工人员,在总包单位监督确认下,由用工单位做好用工登记并做好工资核算发放工作。
8.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总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附件3)。维权信息告知牌应列明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劳资专管员、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劳动保障监察和相关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情况等信息。
9.设立农民工工资维权中心。以项目为单位建立“农民工工资维权中心”(附件4),统筹负责调处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矛盾纠纷,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督促总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和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在建项目维权中心应设立在工程项目部并设置易于识别的显著标识,组织机构成员应包括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和建筑劳务单位代表。项目维权中心组织机构成员、相关部门包联项目责任人员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应纳入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范围,随时受理农民工有关拖欠工资诉求。
(二)进场施工阶段
10.规范运用实名制和工资支付预警平台。总包单位进场施工后,应当在相关实名制管理平台上设立项目实名制管理账户,并对接绑定实名制管理软硬件设施设备。总包单位应依法依规将项目基本信息、劳资专管员信息、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实名制管理信息、专用账户信息、考勤计量信息、工资支付信息、工资保证金存储情况、维权告示牌设立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实时上传或共享至河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预警平台,同时确保数据上传安全、完整、准确、有效。已建立具有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管理功能的信息平台的,应及时做好与河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预警平台的对接和数据共享。
11.配备考勤设备。总包单位应配备实现实名制考勤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考勤记录作为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之一,主要适用于按天(月)或临时用工工种;对于包工工种,则作为辅助记录。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12.落实实名制用工制度。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临时用工应录尽录,未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用工书面协议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施工现场。总包单位应当建立实名制用工花名册(附件5),按分包单位或者班组名称分类整理。实名制用工花名册应列明进场农民工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岗位(工种)、进退场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
13.严格入场考勤管理。总包单位应通过实名制硬件设备对进场农民工进行考勤管理,并按分包单位或者班组名称分类编制农民工考勤表(附件6)。分包单位应当配合总包单位实施实名制考勤管理。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以实名制管理信息为基础,按月编制农民工考勤表,真实记录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农民工的出勤情况。考勤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用人单位加盖公章确认。
14.编制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农民工工作量表或班组劳务工作量清单(附件7),并依据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约定的工资标准、考勤天数、津补贴标准等,计算各班组农民工应发工资数额,编制工资支付表(附件8)。当月考勤表、工作量表、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分包单位应加盖公章一并提交总包单位审核。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 3 年。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工程项目名称,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工作时间,应发工资总额组成(如:计时、计件、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组成(如: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其他法定代扣项目等)及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明细。
15.拨付工程款和人工费用。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工程款和人工费用分别拨付至总包单位的相应银行账户。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由项目单位按照批复的资金渠道足额落实到位,并根据工程进度及时拨付,不得由施工单位垫付。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总包单位应当建立工程款支付清单(附件9)和专用账户清单(附件10),记录工程款拨付情况和专用账户进出账信息。
16.落实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实行银行打卡发放。总包单位应将农民工工资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打入农民工本人的实名制工资卡。农民工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用工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开户银行应支持农民工使用本人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者现有银行卡领取工资,不得拒绝其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农民工重新办理工资卡。在入场教育时,要加强对工人关于工资卡保管的教育,并加强日常宣传,不定期询问,严禁工人办理工资卡后,私下将银行卡交与他人。
17.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分包单位应与总包单位签订委托工资支付协议,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总包单位应按时审核分包单位提交的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并经监管部门备案后报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将工资通过本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由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总包单位应按月打印农民工工资发放银行流水,与当月农民工花名册、考勤表、工作量表、工资支付表等汇编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工资支付完毕后,总包单位应编制代发工资清单(附件11),按月记录所有分包单位或班组工资发放总体情况。
18.公示工资支付信息。总包单位应每月将农民工考勤计量表、工资支付表、银行转账流水等信息在维权信息告示牌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19.调处工资支付纠纷。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按照欠薪维权流程,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三)退场完工阶段
20.严格退场管理。农民工中途退场或者工作任务结束退场的,用工单位应及时核清工作量,主动结清工资,经班组长、分包单位确认,总包单位审核,在无欠薪的前提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并签署退场确认书(附件12)。
21.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22.撤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总包单位将本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公示30日,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可以申请撤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依据专用账户监管部门通知取消账户特殊标识,按程序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专用账户余额归总包单位所有。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总包单位撤销专用账户的监督。
23.返还工资保证金。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施工总包单位和建设单位书面签署不存在欠薪承诺书,并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农民工工资支付维权信息告示牌和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正本。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每季度对工资保证金清查一次,对经核实工程完工且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总包单位未提交返还申请的,应主动通知总包单位按照规定办理返还工资保证金手续。
24.依法处置欠薪问题。如农民工反映欠薪问题,要切实发挥项目农民工工资维权中心调解作用,最大限度将欠薪投诉吸附化解在初期。对于协调无果的欠薪线索,要及时报告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工程建设行业监管部门,防止矛盾上行,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根据职责,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处置。
三、台账资料归档管理
总包单位应当对项目劳动用工台账资料进行标准化归档整理,安排专人负责,及时更新,妥善保存。本手册提供的台账资料文本与格式均为标准样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各地各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作。项目台账资料应按照以下四个方面分门别类归档。
(一)台账一:项目基础资料
1.项目概况表;
2.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和批复;
3.招标文件;
4.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5.分包合同(含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6.总包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7.分包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8.项目管理人员劳动合同、执业证书;
9.劳资专管员劳动合同、聘用证书;
10.施工日志;
11.监理日志;
12.监理例会纪要;
13.政府投资工程可研报告(资金筹措方案)、立项批文;
14.入场教育纪要。
(二)台账二:项目资金往来资料
1.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
2.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料:开户凭证,工资专户资金管理协议暨三方监管协议(建设单位、总包单位、金融机构),农民工工资支付委托支付协议,建设单位缴存凭证,专用账户清单等;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材料:工资保证金缴存证明(保函)或免缴、缓缴证明,涉及动用保证金的应留存保证金补足资料;
4.人工费结算单(包括请款报告等);
5.建设单位人工费用拨付凭证(银行流水);
6.工程款结算单(包括请款报告等);
7.建设单位工程款拨付凭证(银行流水);
8.工程款支付清单;
9.政府投资工程的财政资金拨付凭证。
(三)台账三:项目劳动用工资料
1.农民工劳动合同(简易劳动合同、用工书面协议);
2.农民工劳动合同签收表;
3.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
4.农民工工资卡复印件;
5.农民工进(退)场承诺(确认)书;
6.农民工花名册(按月分班组造册);
7.农民工考勤表(按月分班组造册,与花名册顺序一致);
8.农民工工作量表(按月分班组造册,与花名册顺序一致);
9.农民工工资支付表(按月分班组造册,与花名册顺序一致);
10.分包单位委托总包单位支付工资协议;
11.工资发放银行流水单(显示专用账户号和支付日期);
12.总包单位代发工资清单。
(四)台账四:项目其他资料
1.项目管理人员和劳资专管员参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培训凭证;
2.农民工安全培训材料;
3.其他相关材料。
附件:
1.建筑工人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2.农民工进场承诺书
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维权信息告示牌(参考样式)
4.农民工工资维权中心告示牌
5.班组农民工花名册
6.班组农民工考勤表
7.工程款支付清单
8.专用账户清单
9.班组农民工工作量表
10.班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
11.总包单位代发工资清单
12.农民工工资维权中心设置标准
13.农民工退场确认书
来源:秦皇岛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