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单位应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025-11-06 14:15:22 admin 2

近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落实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关于落实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安全生产首要责任的通知》,明确建设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首要责任。

两则《通知》均明确严格执行法定程序,严禁未取得施工许可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开工建设。严格执行工程承发包制度,依法组织招标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严禁肢解发包工程、违规指定分包单位。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对确需调整工期且具备可行性的,要有经专家论证的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技术措施和方案。如实提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原始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强化对参建各单位履行质量安全责任的管理,加强人员到岗履职情况检查

保证建设资金到位和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支付,《关于落实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进一步明确:

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并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要积极推进施工过程结算和无争议价款结算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不得以审计或结算审核结果未出具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工程款。

建设单位应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因建设单位未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图片关键词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各有关单位: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牵头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和全面责任。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实际,现就落实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提出意见如下:

一、全面压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

(一)严格法定程序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开工前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含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含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严禁未批先建;竣工后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申请消防验收,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按时限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及时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二)严格依法发包。建设单位应依法组织招标,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不得迫使工程参建各方以低于成本价格承揽任务。招标文件应明确预付款比例、工程质量目标及违约责任。建设单位不得肢解发包,违规指定分包单位,不得直接发包预拌混凝土等专业分包工程。建设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预防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挂靠资质等违法行为,有权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程建设资金流向证明。

(三)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确需调整工期且具备可行性的,应当提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技术措施和方案,经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并承担相应增加的费用。因极端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导致的停工,应给予合理的工期补偿。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完整、准确约定工作内容、项目特征、合同价格以及风险分担方式,不得要求施工单位承担无限价格风险。推行优质优价,鼓励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合同中约定工程创优目标和列支费用。

(四)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建设单位按规定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工程及毗邻区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供冷、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地质、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严格委托勘察设计。在勘察阶段,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报告验收、勘察技术交底和验槽;在委托设计时,不得设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构件配筋率、单位建筑面积钢筋用量上限等要求;严禁以“优化设计”等名义变相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应依法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六)保证建设资金到位和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支付。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并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要积极推进施工过程结算和无争议价款结算,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不得以审计或结算审核结果未出具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工程款。建设单位应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因建设单位未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二、全面履行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管理职责

(七)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单位应制定工程质量总体目标,完善质量责任制度,在施工现场设立专门质量管理部门或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加强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隐蔽工程等质量管控节点监督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有效防控隔音差、串味、渗漏、开裂等住宅工程质量易发问题。建设单位应落实质量信息公示制度,在施工现场、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持续公示项目基本信息、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单位及负责人信息、主要建筑材料信息等,工程竣工后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

(八)加强建材、部品部件、设备质量管理。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部品部件和设备;由施工单位负责采购的,建设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应保证其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应参与或委托监理单位对主要建筑材料、部品部件和设备实施进场验收,凡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九)严格委托检验检测。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进场材料进行检验检测,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减少检测项目、降低检测标准、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不得将检测费用转嫁给施工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对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实行见证取样检测。检测报告应纳入竣工验收资料永久存档。

(十)强化对参建单位的管理。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以及材料、部品部件、设备供应商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加强对现场派驻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的管理。依法不实施监理的,建设单位承担相应职责。

(十一)严格落实验收交付制度。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竣工验收制度,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落实分户验收、先验房后收房制度,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并向买受人提供制式《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十二)严格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建立质量回访和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及时组织处理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并对造成的损失先行赔偿。对涉及结构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迅速到达现场、紧急抢修。维修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验收,经维修合格的部位可重新约定保修期限。

三、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十三)健全监管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健全工程质量监督体系,全面推行质量监督标准化,创新“智慧监管+传统监管”相融合的监督模式,加强科技支撑和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常态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监管能力水平。

(十四)强化监督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重点督查,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整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报告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法责令停工整改。

(十五)加强信用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信用档案,将履行工程质量责任情况纳入信用管理,加大对守信建设单位的政策支持和失信建设单位的联合惩戒力度,营造良好信用环境。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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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各有关单位:

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承担着重要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保障安全生产具有主导作用。为进一步强化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山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清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现就落实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安全生产首要责任通知如下。

一、压紧压实建设单位安全生产首要责任

(一)严格执行安全标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保障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指导其完善安全管控体系;严禁建设单位对相关参建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要求。指导建设单位制定项目安全工作总体目标及实施策略,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

(二)压实主要负责人责任。督促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定期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严禁其层层推卸、弄虚作假、搞“挂名法人”逃避安全责任。

(三)落实项目负责人制度。督促建设单位明确项目负责人履职清单,项目负责人按照规定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进行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落实项目现场在岗时间要求。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项目负责人应签署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

(四)强化安全生产协调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建立覆盖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协调管理机构;建设单位确有需要的,可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代建单位对项目进行专业化管理。若建设单位未委托工程监理,需由其承担监理方的安全生产责任。此外,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各参建单位履行合同约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对其安全生产履约情况进行评价;督促参建单位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督促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构配件及设备器材。

二、认真履行工程建设全过程安全管理职责

(五)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发包制度。督促建设单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禁未取得施工许可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抓好建设单位工程承发包制度执行落实,督促其在工程建设合同中明确承发包双方安全生产责任,严禁肢解发包工程、违规指定分包单位;依法向参建单位提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原始资料。

(六)保障合理工期和造价。督促建设单位科学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工期和造价,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督促建设单位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总额,以及费用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因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安全生产条件不达标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七)强化危大工程管控。指导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安全管理措施。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对危大工程进行监测,督促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岗履职。建设单位在接到监理单位关于施工单位拒不按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报告后,应当立即督促监理单位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拒不停工整改的,督促监理单位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八)健全安全自查机制。指导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机构检查项目安全生产情况,及时排查安全事故隐患,向各参建单位通报检查结果。督促建设单位严格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档案,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故隐患信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需停工整改的,整改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安全专项评价,评价通过后方可复工。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实时公示重大风险源清单、当前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安全责任人名单等信息。

(九)完善安全生产应急体系。指导建设单位与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共同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督促施工单位编制房屋市政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建设单位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相应等级的事故应急处置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全面强化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

(十)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和差别化监管制度,对存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的建设单位,加大对其建设项目的检查频次和力度,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问题的,坚决责令停工整改。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整改报告经建设单位签字、加盖公章后,报工程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强化信用管理。应加快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做好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安全信用信息归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安全举报处理情况等信息,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充分运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手段,加大对守信建设单位的政策支持和失信建设单位的联合惩戒力度,营造良好行业信用环境。

(十二)严格责任追究。对建设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除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外,还要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政府部门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0月21日


来源:山东省住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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