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州施行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诚信等级评价办法

2022-11-02 16:25:24 admin 41

近期,山东省德州市人社局联合市发改委、市住建局等五部门出台《德州市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诚信等级评价暂行办法》。

办法明确了不良信用信息的内容范围和归集程序,通过定期评价与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工程建设领域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诚信等级评价,分A、B、C三个等级。

一年内未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综合得分90分(含)以上的等级评价结果为A级;综合得分在59分(含)以下,或一年内因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受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三次(含)以上等12种情形的,等级评价结果为C级。对评定为A级的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实施激励措施;对评定为C级的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实施惩戒措施,包括在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曝光台予以曝光,对其新增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100%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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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德州市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诚信等级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总工会:

现将《德州市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诚信等级评价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德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德州市交通运输局

德州市水利局

德州市总工会

2022年7月28日


德州市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诚信等级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欠薪问题,督促德州市工程建设领域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履行守法诚信义务,根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及人社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等规定,结合德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领域是指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是指在德州市范围内工程建设领域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在德州市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建设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及附件1所列之情形。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除第三条规定外,均指企业单位。

第六条 施工企业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关联企业,应当作为独立的诚信等级评价对象。

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在德州市有多个工程建设项目的,信用信息应当独立归集。

第二章 不良信用信息的归集

第七条  不良信用信息归集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制度落实情况;

(三)农民工工资总包代发制度落实情况;

(四)农民工实名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五)农民工维权告示制度落实情况;

(六)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第八条 不良信用信息归集的渠道包括以下方面

(一)通过反映人投诉举报掌握的情况;

(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通过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年度审查掌握的情况;

(三)“全国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欠薪线索反映情况;

(四)“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预警情况;

(五)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所掌握的情况;

(六)其他提供施工企业、建设单位信用信息的渠道。

第九条 不良信用信息归集实行量化计分,基础分100分,采用扣分制,具体评分标准详见《德州市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不良信用信息评价表(一)》(附件1)。

第十条 县(市、区)人社、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分别负责本辖区职责范围内施工企业、建设单位的不良信用信息归集和报送工作。对发现的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不良信用信息,也应及时归集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县(市、区)人社、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应当每月动态归集不良信用信息,填写《县市区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不良信用信息归集表》(附件3),并于次月5日前提交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汇总。每月10日前,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汇总后的情况报德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诚信等级评价标准

第十二条 诚信等级评价分A、B、C三个等级,A级为农民工工资支付诚信单位,B级为农民工工资支付基本诚信单位,C级为农民工工资支付诚信失信单位。

第十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等级评价结果为A级

(一)一年内未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二)综合得分90分(含)以上的。

第十四条 不符合A级评价条件,同时不属于C级所列情形的,评为B级。

第十五条 综合得分在59分(含)以下,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等级评价结果为C级:

(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

(二)一年内因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受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三次(含)以上的;

(三)一年内因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受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行政处罚三次(含)以上的;

(四)因其他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三次(含)以上的;

(五)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拒不履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

(六)未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报送书面材料(工资表、考勤表、劳动合同等),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七)因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等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八)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施工企业或与其有关联的企业、人员以讨薪为由解决经济纠纷和民事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无理抗拒、阻挠相关部门执法或处置极端、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的;

(十一)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

(十二)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章  诚信等级评价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诚信等级评价实行动态计分,采取定期评价与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执行统一的标准和程序。

定期评价,以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评价周期,一般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

动态评价,依据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实时作出等级评价并及时发布。

第十七条 诚信等级评价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申报。每年1月底前,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填报上年度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年度书面审查表及相关资料,向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诚信等级评价申请。

(二)初步审核。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部门和相关部门汇总的施工企业、建设单位信用信息,运用评价标准对施工企业、建设单位的申报情况进行核查,提出施工企业、建设单位诚信评价等级的初步意见和建议。

(三)征求意见。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征求同级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对施工企业、建设单位诚信评价等级的意见。

(四)提报初步评价等级。每年2月底前,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将施工企业、建设单位评价等级的初步意见和建议上报德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五)公示。德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征求同级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等级评价意见,形成评价等级,并在德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六)确定评价等级。经公示无异议的,形成诚信等级评价结果。

第十八条 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对诚信等级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有权向德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德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经查实等级评价确实有误的,应当予以重新评价。

第十九条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将诚信等级评价结果归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至少保留3年。

第二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之情形,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征求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和建议,实时作出等级评价。

第二十一条 在一个评价周期内,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在德州市有多个工程建设项目的,诚信等级评价应当综合其评价周期内所有工程建设项目信用信息情况进行确定。

第五章 诚信等级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德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将企业诚信等级评价结果通过门户网站、德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中国(山东德州)”网站及时发布。

第二十三条 对评定为A级的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可以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企业评优评先、评选劳模、公司上市、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评选等信用信息审核时据实出具相关证明;

(二)对其新增工程建设项目降低50%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

(三)连续2年评定为A级的,对其新增工程建设项目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四)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依法依规给予信用加分、政策扶持等激励措施。

本条中施工企业(总包单位)享受工资保证金方面激励措施时,应同时符合《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11号)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评定为C级的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应当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在企业评优评先、评选劳模、公司上市、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评选等信用信息审核时据实出具相关证明;

(二)在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曝光台予以曝光;

(三)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而被评定为C级的施工企业(总包单位),对其新增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100%;

(四)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第二十五条 诚信等级确定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并证实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在评价周期内有未记录的违法行为或其他诚信信息,并足以影响其诚信评价等级的,应当对该施工企业、建设单位的诚信等级进行重新评价。奖惩措施按照重新评价确定的诚信等级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按本办法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在实施诚信等级评价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德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


来源:德州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