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规范建设主体市场行为 山东省住建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监管服务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行政审批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建设主体市场行为,推动全省建设项目开工落地,实现“开门稳”“开门红”。根据《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实施方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

    了解更多

    03-04 / 2022

  • 山东省住建厅发文:未履行法定建设程序 未纳入系统监管等6种情况一律不准开复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春节已过,房屋市政工程将陆续开复工,为把好建筑施工安全关口,确保安全生产“开门稳”“开门安”,现就做好全省房屋市政工程节后开复工安全生产工作,作如下通知。一、认清形势、提高站位,筑牢思想防线当前,北京冬奥会正在举行,全国两会即将召开,疫情防控形势仍然严

    了解更多

    02-24 / 2022

  • 人社部召开持续深化根治欠薪工作调度会

    2月1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召开持续深化根治欠薪工作调度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根治欠薪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调度各地根治欠薪和冬季专项行动进展,部署持续深化根治欠薪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王少峰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强调,要深入学习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根治欠薪工作,做到思想不松、行动不停、要求不降、力度不减,以更加过硬的

    了解更多

    02-21 / 2022

  • 山东潍坊市发布《关于补充住房城乡建设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行政处罚实施,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山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法律责任条款行政执法指引>》等法规规章规定和工作实际情况,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关于补充住房城乡建设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月21日前书面反馈至市住建局政策法规科。联系人:姜晓霞 联系电话:8096932

    了解更多

    02-18 / 2022

  • 李克强细数今年民生这本“大账”

    5月28日下午,李克强总理在回答中外记者提问时细数今年民生这本“大账”。从低收入群体到贫困人口,从重点人群就业到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总理一一列出相应的保障兜底措施。“各级政府都要以人民利益为上,以万家疾苦为重。每出一策,都要考虑是否有利于千家万户、有利于民生。”他说。在近2小时的记者会上,李克强先后13次谈到民生。总理说,要统筹把各项保障落实到位,这也会有力支撑民心安定,推动经济发展。我们有把握完

    了解更多

    06-04 / 2020

  • 代表委员热议“稳就业、保就业”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一头连着百姓饭碗,一头连着经济社会发展。2020年疫情袭来,稳就业任务十分艰巨。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就业问题,明确要求“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要把做好“六保”作为“六稳”工作的着力点,从“六稳”到“六保”,就业均为首位。5月22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今年要优先稳就业保民生,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两会上,代表委员们聚焦“稳就业、保就业”这一关乎

    了解更多

    06-03 / 2020

  • 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农民工的就业、失业问题这样说!

    5月22日上午9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正式开幕,李克强总理作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工作报告: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群体就业支持。实行农民工在就业地平等享受就业服务政策。政府工作报告说,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群体就业支持。做好退役军人就业保障。实行农民工在就业地平等享受就业服务政策。帮扶残疾人、零就业家庭等困难群体就业。我国包括零工在内的灵活就业人员数以亿计,今年对低收入人员实行

    了解更多

    06-03 / 2020

  • 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要这样规范工资支付行为!

    5月1日起,国务院颁布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保障农民工工资的专门性法规。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是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基础。《条例》坚持源头预防,具体规定有这些,带你了解——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

    了解更多

    05-28 /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