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自5月9日起施行!工程合同总价300万元以上合同工期3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应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4月21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印发了《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办法》分为总则、基本要求、实施程序、索赔程序、监督管理、附则和附件等部分。
总则中明确了工程款支付担保的目标、定义、担保和实施范围
工程款支付担保范围包括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工程结算尾款等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之外的所有应付款项,包含农民工工资等人工费。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合同总价(暂估价)300万元以上、合同工期3个月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基本要求规定了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实施方式、合同约定、担保期限、担保金额等内容。
工程款支付担保出具时,担保期限有效期应当设定为:开始时间为工程合同签订之日,截止时间为工程结算款付清之后60日。
最低担保金额采用超额累进方式计算,不得低于工程合同约定的单个节点工程款支付金额,也不得低于履约担保金额。对1亿元以上部分规定了原则上不少于3%的要求。
承包单位因担保索赔取得的款项应当用于支付本项目工程款且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实施程序细化了提供时间、平台登记、确认收款、平台预警、解除担保节点。
建设单位提供预付款超过合同价款10%(含)的,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时限,不得晚于取得施工许可证30日;建设单位未提供预付款或预付款不足合同价款10%的,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或承包单位进场前,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承包单位收到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后,应当于7日内上传“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并按照工程合同约定支付周期,准确填写工程款支付节点等信息。
“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中支付节点填写及工程款支付情况信息应当向担保人共享。
承包单位收到工程进度款后,应当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确认收到,填写收款金额并上传收款凭证。
工程竣(交)工结算完成后,承包单位上传结算文件、收款凭证,并确认结算完成。
按照工程款支付节点信息,承包单位逾期60日未确认收到工程款并上传收款凭证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将进行预警。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预警信息进行调查处理。
担保人可以通过“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对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履行工程合同情况进行监督。
索赔程序设置了发起索赔、工资索赔、信息留存、争议解决方式。
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或者建设单位未按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的,承包单位可以发出书面索赔及相应证明材料,要求担保人履行赔付义务。
建设单位逾期未足额拨付人工费用,承包单位索赔农民工工资的,提供担保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收到索赔函5个工作日内,将赔付费用支付至指定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承包单位索赔完成后7日内,应当将赔付金额、赔付日期等信息上传“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承包单位索赔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时足额补充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并由承包单位将补充提供的担保凭证上传“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
监督管理对建设单位、承包单位、保证人违法违规设定了处罚条款。
对建设单位,主要从不按要求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降低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擅自或变相撤销、解除工程款支付担保,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等方面进行了约束。
对承包单位,主要从套取担保资金、未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规避监管等方面进行了限制。
对保证人,主要从拖延或拒绝履行保证义务、出具不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擅自撤销或解除担保、不当拒赔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原文如下: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
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建建管字〔2025〕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金融监管分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含分行营业管理部):
现将《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
2025年4月8日
来源:山东省住建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