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发文开展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建设专项行动

2023-06-29 17:23:35 admin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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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函〔2023〕69号,以下简称《通知》),依法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以下简称速裁庭)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

做好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处理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以下简称仲裁机构)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深刻领会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处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充分认识速裁庭建设在根治欠薪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落实《通知》部署要求,把速裁庭建设作为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助力市委市政府“十项行动”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强化组织落实

各仲裁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坚持系统观念和目标导向,在仲裁机构内部加强工作统筹协调,合理调配资源和工作力量挂牌组建速裁庭,负责办理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各仲裁机构要在年底前全部建成速裁庭,其中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较多的仲裁机构要尽快组建并开展工作。速裁庭要选配政治素质高、业务功底好、服务意识强、办案经验丰富、工作作风过硬的仲裁员和记录人员,其中仲裁员不得少于3名。同时,要结合办案实际,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以满足实际办案需求。市人社局将定期调度速裁庭建设及工作开展情况(见附件1),及时总结、宣传各单位好的经验做法。

三、提高办案质效

(一)规范立案受理

1.严格首问负责制。对于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各仲裁机构要严格按照我市仲裁案件管辖分工文件要求依法依规受理,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不得出现管辖推诿情况。

2.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接待来访农民工时,各仲裁机构要提前发放《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风险提示书》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仲裁所需材料。农民工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格式不规范、内容不完整或材料不齐备的,立案工作人员要指导农民工申请人进行修改完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3.实行容缺受理。对农民工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材料,经初步审查符合受理条件且申请人书面承诺予以补正的,立案工作人员可以容缺受理并尽快通知速裁庭接收案件。

(二)强化仲裁调解

1.强化调解先行。速裁庭要对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开展先行调解,提出合法合理的调解方案,并可视案件情况邀请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参与调解,引导当事人合理预期,力争通过调解方式化解争议,做到“案结事了”。对含有工资等多个请求的争议案件,速裁庭要积极协调,促成当事人先对工资请求达成协议,先行出具仲裁调解书。

2.优先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对涉及农民工工资的调解协议仲裁审查案件,速裁庭应予以优先审查,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要求的,要及时制作仲裁调解书。

3.稳慎办理重大集体争议案件。对10人以上集体劳动争议案件,速裁庭要认真落实我市农民工工资重大集体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应急预案,坚持挂牌督办制度,稳慎做好争议案件调处。对此类争议,速裁庭要主动约谈用人单位,并可根据需要邀请工会、政府有关部门、涉案单位主管部门等参与协商、调解工作,还可吸收律师、专家学者等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和案件办理工作,协调各方力量尽量促成和解或通过调解解决此类争议案件。

(三)优化办案程序

1.适用简易处理规定。速裁庭要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简易处理的相关规定,对符合适用条件的争议案件,指导当事人及时充分举证,尽量缩短举证期限,并视案件情况,主动与用人单位协商,争取用人单位同意缩短或取消答辩期。

2.执行终局裁决规定。速裁庭要依法适用终局裁决,严格落实国家和我市关于终局裁决适用范围、适用原则、文书制作等规定,切实发挥仲裁制度便捷高效的优势,提高仲裁终结率。

3.落实先行裁决规定。对仲裁请求事项较多、案情较为复杂、部分事实难以查明的,速裁庭可在查明拖欠工资事实的基础上对工资请求先行裁决。农民工就工资请求申请先予执行的,速裁庭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条件依法审核。裁决先予执行的,速裁庭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移送相关材料,并做好工作衔接,推动先予执行这一司法保障措施有效发挥作用。

(四)缩短办案时限

速裁庭要聚焦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处理,建立快立、快调、快审、快结的工作机制,坚持简案快办、繁案精办,应调尽调、当裁则裁、调裁结合,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证据确凿的案件力争尽快办结,依法及时有效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五)创新速裁机制

1.探索开展要素式办案。速裁庭可结合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特点,探索开展要素式办案模式,梳理案件审理要素并形成要素表,庭前指导农民工填写要素表,庭审时对有争议的要素重点调查,庭后及时出具要素式裁决书或调解书,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

2.创新庭审方式。速裁庭可根据本单位数字仲裁庭、智慧仲裁院建设情况,创新庭审方式,探索利用信息化技术审理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尽力为农民工参加庭审提供便利,方便农民工快速维权。

(六)加强协调联动

1.加强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工作衔接。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各自职责特点和优势,按照有利于及时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引导农民工合理选择维权方式。有条件的单位可设立劳动仲裁、劳动监察“一站式”接待窗口,加强工作协作。对已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行政处理意见认定的事实,除当事人已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外,速裁庭予以认可。

2.加强与司法行政、人民法院的工作衔接。认真落实我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意见,速裁庭要与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工作对接,为有法律援助需求、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获取法律援助服务提供必要协助。按照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速裁庭要与人民法院做好裁审衔接,协助做好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的保全、执行等相关工作。


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通知》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主题教育“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的总要求,在全国开展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以下简称“速裁庭”)建设专项行动,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切实发挥调解仲裁在根治欠薪中的应有作用。

《通知》要求各地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选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实的骨干仲裁员,设立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负责办理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建立健全符合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办理特点的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工作机制。优化办案程序,对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缩短办案时限,引导调解结案,依法适用简易处理,落实终局裁决、先行裁决、先予执行规定,稳慎办理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健全速裁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可实行容缺受理,受理后积极开展要素式办案,不断创新庭审方式,更好地方便农民工维权。强化协同办案,注重邀请相关部门参与办理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做好与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援助、司法审判等工作的高效衔接。

《通知》强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速裁庭建设在根治欠薪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落实办案指导职责,强化仲裁办案质效管理,依法及时有效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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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根治欠薪工作部署,进一步提升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办理质效,依法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决定开展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以下简称速裁庭)建设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切实发挥调解仲裁在根治欠薪中的应有作用,调配资源,组建速裁庭,建立健全符合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办理特点的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工作机制,做到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快调速裁,依法及时有效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二、主要工作

(一)设立速裁庭

各地要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内部统筹协调设立速裁庭,负责办理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较多的地区要普遍建成速裁庭,暂不具备设立速裁庭条件的,可先行组建人员相对固定的速裁团队。速裁庭(或速裁团队)要选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实的骨干仲裁员和记录人员,仲裁员应不少于3名。

(二)优化办案程序

1.缩短办案时限。速裁庭要简案快办、繁案精办,应调尽调、当裁则裁、调裁结合,对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案件力争尽快办结。

2.引导调解结案。速裁庭要对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先行调解并提出合法合理的调解方案,引导当事人合理预期。对含有工资等多个请求的争议案件,速裁庭要积极协调,促成当事人先对工资请求达成协议,先行出具仲裁调解书。

3.适用简易处理。对符合条件的争议案件,速裁庭要适用简易处理规定,指导当事人及时充分举证,尽量缩短举证期限,并主动与用人单位协商,争取用人单位同意缩短或取消答辩期。

4.落实终局裁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争议案件,速裁庭要依法适用终局裁决,严格落实终局裁决适用范围、裁决结果分项计算、部分终局案件分别制作裁决书等规定。

5.落实先行裁决先予执行规定。案情较为复杂、部分事实难以查明的,速裁庭可在查明拖欠工资事实基础上对工资请求先行裁决。农民工就工资请求申请先予执行的,速裁庭要依法审核。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移送相关材料。

6.稳慎办理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认真落实农民工工资重大集体劳动争议办理应急工作预案,稳慎做好争议案件办理工作。对此类争议,速裁庭要主动约谈用人单位,尽量促成和解或通过调解解决。

(三)健全速裁机制

1.实行容缺受理。农民工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格式不规范、内容不完整或材料不齐备的,立案工作人员要指导农民工申请人进行修改完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经初步审查符合受理条件且申请人书面承诺予以补正的,立案工作人员可以容缺受理并尽快通知速裁庭接收案件。

2.开展要素式办案。速裁庭要根据农民工所在行业和具体案件特点,庭前指导农民工填写要素表,庭审时对有争议的要素重点调查,庭后及时出具要素式裁决书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

3.创新庭审方式。速裁庭可根据本地区数字仲裁庭、智慧仲裁院建设情况,通过在线庭审办理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速裁庭可用庭审录像替代庭审笔录。要探索更多类型的庭审方式,方便农民工异地维权、快速维权。

(四)强化协同办案

1.邀请相关部门参与办案。对10人以上集体劳动争议案件,速裁庭可邀请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的兼职仲裁员参与办案。对疑难复杂或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案件,速裁庭可根据需要邀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涉案企业主管部门参与协商、调解工作,还可吸收律师、专家学者等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和案件办理工作。

2.做好工作衔接农民工有法律援助需求的,速裁庭要对接司法部门、工会组织,帮助农民工尽快获得法律援助服务。对已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行政处理意见认定的事实,除当事人已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外,速裁庭予以认可。速裁庭要与人民法院相关庭室做好裁审衔接,并协助农民工做好财产保全申请、裁决书执行申请等工作。

三、组织领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充分认识速裁庭建设在根治欠薪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加快推进速裁庭建设专项行动。要以速裁庭建设为契机,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案指导职责,强化仲裁办案质效管理,更好地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部里将定期调度速裁庭建设进展情况,及时总结、宣传各地好的经验。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天津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