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能力支付而逃避,实刑与罚金双处罚!

2020-03-06 13:46:48 111

案   例

贺某系某旅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在有能力支付员工劳动报酬的情况下,先后多次拖欠21名员工的劳动报酬共计21万余元。


当地人社部门多次责令贺某支付拖欠工资,贺某变更了个人住址及联系方式,但最终被抓捕归案。经公安机关查明,旅游公司的经营收入由贺某个人保管、控制。


最终,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2万元。


评   析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贺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掌管公司经营收入,对欠薪付直接责任。他在有能力支付劳动者工资情况下拒绝支付,系典型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