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重点!关于就业、社会保障……政府工作报告这样说

2023-03-10 15:02:58 admin 13

3月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

一、过去一年和五年工作回顾

2022年是党和国家历史上极为重要的一年

城镇新增就业1206万人,年末城镇调查失业率降到5.5%。

针对就业压力凸显,强化稳岗扩就业政策支持

去年城镇调查失业率一度明显攀升。

财税、金融、投资等政策更加注重稳就业。

对困难行业企业社保费实施缓缴,大幅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稳岗返还比例,增加稳岗扩岗补助。

落实担保贷款、租金减免等创业支持政策。

突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开展就业困难人员专项帮扶。

在重点工程建设中推广以工代赈。

脱贫人口务工规模超过3200万人、实现稳中有增。

就业形势总体保持稳定。


针对部分群众生活困难增多,强化基本民生保障

延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共向1000多万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过去五年极不寻常、极不平凡

经济发展再上新台阶,城镇新增就业年均1270多万人。

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增加1.4亿、覆盖10.5亿人。

五年来创新宏观调控,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

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导向

把稳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的关键指标。

着力促进市场化社会化就业,加大对企业稳岗扩岗支持力度。

将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降至16%,同时充实全国社保基金,储备规模从1.8万亿元增加到2.5万亿元以上。

实施失业保险基金稳岗返还、留工培训补助等政策。

持续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连续举办8届全国双创活动周、超过5.2亿人次参与,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新就业形态和灵活就业成为就业增收的重要渠道。

做好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群体就业工作。


五年来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深入实施产业、就业、生态、教育、健康、社会保障等帮扶,加强易地搬迁后续扶持,重点解决“两不愁三保障”问题,脱贫群众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饮水安全也有了保障。

贫困地区农村居民收入明显增加,生产生活条件显著改善。

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保持过渡期内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建立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有力应对疫情、灾情等不利影响,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

确定并集中支持160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加大对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等重点区域支持力度,坚持并完善东西部协作、对口支援、定点帮扶等机制,选派用好医疗、教育“组团式”帮扶干部人才和科技特派员,推动脱贫地区加快发展和群众稳定增收。


五年来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深化改革,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90%以上的政务服务实现网上可办,户籍证明、社保转接等200多项群众经常办理事项实现跨省通办。


五年来扩大国内有效需求,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新型城镇化

多渠道促进居民增收,提高中低收入群体收入。


五年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立足特色资源发展乡村产业,促进农民就业创业增收

持续强化农民工工资拖欠治理,出台实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严厉打击恶意拖欠行为。


五年来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社会事业发展

加强社会保障和服务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连续上调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稳步提升城乡低保、优待抚恤、失业和工伤保障等标准。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动老龄事业和养老产业发展。

发展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在税费、用房、水电气价格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推进医养结合。

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

完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制度,提高保障水平。

加强妇女、儿童权益保障。

健全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

健全社会救助体系。


二、对今年政府工作的建议

今年发展主要预期目标

城镇新增就业1200万人左右,城镇调查失业率5.5%左右。

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


要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保持政策连续性针对性,加强各类政策协调配合,形成共促高质量发展合力。

完善税费优惠政策,对现行减税降费、退税缓税等措施,该延续的延续,该优化的优化。

社会政策要兜牢民生底线。

落实落细就业优先政策,把促进青年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保障好基本民生。


今年工作重点

着力扩大国内需求

多渠道增加城乡居民收入。

稳定粮食生产和推进乡村振兴

发展乡村特色产业,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坚决防止出现规模性返贫。

保障基本民生和发展社会事业

加强养老服务保障,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

保障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


来源:天津人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