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施行

2022-10-31 10:41:19 admin 166

导语:工资保证金是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的重要兜底保障措施,是维护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的重要手段。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山东烟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8部门联合印发了《烟台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烟人社发[2022]17号),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适用范围

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

二、管理部门与管理地区

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直项目保证金管理,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属地内项目保证金管理。

三、存储主体与对象

工资保证金存储主体是施工总包单位,按工程建设项目存储。

四、存储时间方式

自工程建设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的项目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存储工资保证金。

自工程建设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的项目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存储工资保证金。

工资保证金可采取现金方式存储,也可以使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证保险替代。

五、存储比例和限额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额(或者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并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区分:

(一)合同额在1亿元以上(含)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1%,存储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合同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至1亿元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1.5%,存储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至3000万元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2%,存储金额不超过45万元;

(四)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3%,存储金额不超过20万元。

总包单位在烟台市有多个在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自第二个项目起,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可下浮施工合同额的0.5%。具体由总包单位向项目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后,按规定执行。

六、差异化存储规定

(一)免除存储:施工合同额(或者年度合同额)低于300万元,且总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免除该工程建设项目存储工资保证金。

总包单位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的,对其新增工程建设项目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二)降低存储比例:总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交保函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建工程建设项目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对其新增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降低50%。

(三)提高存储比例:总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交保函前2年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建工程建设项目发生过工资拖欠的,对其新增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5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对其新增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100%。

七、工资保证金的使用与补足

总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建设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具体实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总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人社部门可使用该工程存储的工资保证金,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工资。

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总包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

八、工资保证金返还

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完工,总包单位书面承诺该工程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公示30日无异议后,可以申请返还。

九、法律责任

总包单位未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或提供、更新保函、保险)的,由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由人社部门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相关主管部门给予总包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十、施行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9月30日起施行。


来源:烟台市人社局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