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秦皇岛市发布《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办法》

2022-04-25 16:28:00 admin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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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建设的意见》(冀办〔2014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64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矿业开采、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行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是指招用农民工的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本单位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应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 全市各县区、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以及市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所辖区域内信访维稳工作和职能范围内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并落实欠薪处理责任制。

第五条 加强组织领导。继续发挥秦皇岛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领导小组的作用,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全市治理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政策制度;督查各县区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情况;督办领导批示、上级交办、媒体曝光和群众举报投诉的重大欠薪案件。

市城乡建设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教育局、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信局等部门要成立专门的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办公室,履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行业监管责任,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农民工投诉的拖欠工资案件。各县区要抓紧建立相应的领导机制。各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责任分工和工作职责,做好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各项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牵头做好重点欠薪案件督办、督查等工作。督导相关成员单位认真履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职责。

第七条 人社部门负责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移交工作。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确保受理案件在规定时限内妥善办结。

第八条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做好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储金制度。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准入清出制度,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查处涉及挂靠、违法分包、转包行为。

第九条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严格执行房地产领域预售监管制度,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监管,对因工程款不到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督促建设单位立即还款。

第十条 信访部门负责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来访办理和来访接待工作,并督促协调县区、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答复;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围堵党政机关、交通要道等群体事件,及时通报公安部门依法处置。在元旦、春节等农民工讨薪高发时期,负责召集人社、建设、房管、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单位集中办公,共同处置欠薪集体上访案件。

第十一条 公安部门负责维持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处理讨要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中的违法行为,受理有关部门移送的欠薪涉嫌犯罪案件,处理恶意讨薪等违法行为,及时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水务、教育、卫生、农业、林业、国资、国土、工信等部门负责监管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处理本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工作,防止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发生。

第十三条 监察部门负责对在保障农民工工资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牵头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和应急周转金的设立、管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 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并通过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严重拖欠工资失信企业等工作。

第十七条 司法部门负责法律宣传以及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工作。

第十八条 人民银行秦皇岛支行应当依法将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企业纳入征信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九条 宣传部门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舆情引导,协调新闻媒体做好相关报道,加强对网络媒体以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舆情管控和疏导。

第二十条 工会组织负责对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发现拖欠工资问题及时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章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第二十一条 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的基础上,交通、水利以及其它发生过拖欠工资问题的工程建设领域和行业要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要在2016年8月底前制定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收缴部门、缴纳比例、动用标准和退还办法实行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制度对市内注册且两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工资保证金收缴部门要严格执行收缴规定,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擅自减免收缴比例,确保工资保证金应收尽收。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按照规定足额缴存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经查实责令限期支付拒不支付的,动用工资保证金先行直接支付所欠工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30日内补缴动用部分款项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退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六个月后,由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提出申请,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出具无拖欠工资证明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审核、返还

第二十二条 落实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严格落实《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冀建市〔2014〕19号)、《秦皇岛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秦建〔2015〕24号)。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的预储金账户应向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2016年新开工工程建设项目要全部实行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农民工工资由签约银行根据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工资发放表和建设单位出具的确认文书,按月足额支付到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未按规定足额缴存工资预储金的工程建设项目,视同建设资金不到位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不得开工建设。各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要严格落实工资预储金制度。

第二十三条 完善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要严格按照市级不少于2000万、县(区)级不少于500万的标准储备应急周转金,重大欠薪案件高发地区要适当提高储备标动用应急周转金垫付农民工工资后要及时补足,确保应急周转金足额储备。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府应急周转金管理使用办法,明确使用条件、规范动用程序、落实追回责任,在充分发挥应急周转金应急兜底作用的同时,确保政府财政资金安全。垫付工资动用的应急周转金本息由所在地财政部门依法向欠薪企业和个人予以追偿。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第四章 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

第二十五条 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业主单位(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

第二十六条 欠薪停工制度。建设单位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超过约定期限一个月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停止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工期延误,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对施工企业予以补偿。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款未支付到位情况下,不论备案合同之外是否另有约定,继续施工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发现违法分包、转包问题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及时下达责令停工整改指令并立案查处。对无故拖欠工资数额大、时间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到吊销营业执照并清除我市建筑市场。

第二十七条 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第二十八条 建立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含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须全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在各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编制施工现场所有劳务人员(包括直接招用和分包企业招用人员)用工手册,记录进场施工农民工身份、劳动考勤和工资支付等信息,由农民工本人确认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实时掌握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

第二十九条 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各类企业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度,大力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方式等内容并严格履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不签订或不履行劳动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督促整改,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并通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

第五章 农民工工资发放责任机制

第三十条 按照“谁承包、谁负责”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日常管理实行施工总承包企业全面责任制、建设单位监管责任制、监理单位监督责任制和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直接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主体,对所承包工程的工资支付负总责,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直接支付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已按分包合同支付工程款,分包企业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后再向分包企业追偿。任何施工企业,不得以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全程监控分包企业工资支付制度的落实。

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应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设专人负责劳动合同签订、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农民工工资问题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并由施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单位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严禁发放给“包工头”、“班组长”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企业应承担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并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将工程款支付到施工单位的账户,严禁直接支付给其他组织和个人。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监理单位要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加强对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管理,督促用人单位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对发现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及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

第六章 农民工工资案件处置机制

第三十五条 各级政府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对本地保障农民工工资工作负总责。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未批准开工报告的项目,一律不得同意或默许项目开工建设;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未批准开工报告,默许施工的建设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直接组织处理。

第三十六条 因欠薪引发农民工集体上访或其他突发事件,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承担平息事态的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并进行妥善处置。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不能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不能及时妥善处理的,视其情节轻重,各相关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可限制该施工企业在我市范围内的市场准入,发生越级群体性上访的,各级政府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要直接组织接访,并妥善处理。

第三十七条 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妨碍公共事务、阻碍交通、影响他人利益的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后,公安部门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疏导、劝解,恢复道路畅通和正常的社会秩序,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煽动群众堵门、堵路及采取其它以极端方式恶意讨薪的组织者、实施者,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根据事态发展,要依法采取驱散、带离及拘留等强制措施予以妥善处置。

第三十八条 依法严惩拖欠工资违法行为

(一)坚决打击恶意欠薪行为。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执法合作,采取联合检查、联合办案、联合督查等方式,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查办效能。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发生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早介入,及时控制犯罪嫌疑人、查封企业账户,有效防范欠薪逃匿和转移财产等行为;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安、检察、审判机关情况通报制度,推动完善检察院立案监督和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确保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效打击和震慑恶意欠薪和欠薪逃匿违法犯罪行为。

(二) 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要对拖欠工资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对符合终局裁决条件的要一裁终局,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要裁决先予执行,并移送法院执行,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作用,就近做好欠薪争议的调解。加强调裁、调审、裁审衔接,及时办理欠薪争议调解协议书仲裁置换或法院确认手续。对重大集体欠薪或涉案金额较大争议案件要及时上报,由上级机关挂牌督办。各级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法律援助中心等要主动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三) 妥善处置突发性群体事件。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指挥权限和部门分工,规范分级响应和处置流程,发生重大群体讨薪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造成进京“非访”和进京赴省集体上访的,当地政府要迅速派人将上访人员安全接回并妥善处理,必要时动用政府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发放基本生活费,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强化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隐患排查化解工作,建立健全重大群体讨薪事件防控机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组织、串联越级集体上访信息的监测监控,及时掌握信息动向,提前做好预防工作,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依法严厉打击以讨要工资名义、虚报冒领等手段扰乱社会治安违法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建立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机制。

(一)按照《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安排,加快全省劳动用工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将严重拖欠工资失信企业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和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筑施工企业同时纳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由多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惩治格局,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二)严格落实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制度,城乡建设部门要与人社、房管、交通运输、水务、国资等部门灵通信息,城乡建设部门及时将建筑业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和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记录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并逐步将评价结果应用到招投标环节,对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和以讨要工资名义恶意讨要工程款的建筑业企业,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各行业主管部门可限制其投标资格,直至清出秦皇岛建设工程市场;建设单位未清偿拖欠工程款的,相关部门不予批准其新的建设项目。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未解决的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四十条 完善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信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委、公安、司法、财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交通运输、水务、国资委、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银行、总工会等部门,形成治理欠薪工作合力。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第四十一条 畅通司法救济渠道。相关责任单位应当积极引导和帮助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推动法院开通讨薪绿色通道,优先受理、审结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和农民工工资民事案件。对欠薪事实清楚的迅速发出支付令。

推动检察院利用“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批捕、起诉、立案监督等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本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来源:秦皇岛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