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号文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2019-07-02 09:27:55 353

来源: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号文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1号)(以下简称《意见》)。这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确保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确实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意见》的出台对于各级各部门各负其责、协调联动、齐抓共管、共同推进,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积极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利的工作。今年1月14日,总书记对此做出了专门的重要的批示,要求:“扎实开展清理欠薪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恶意欠薪案件,有效预防欠薪引发群体性事件”, 同时“要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强化日常监察执法,把功夫下在平时,避免年关‘讨薪难’年年整治、年年重演,从根本上保障务工人员合法权益。”1月15日,李克强总理也对这个问题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抓紧出台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建立完善的制度机制。加大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力度,依法严肃查处恶意欠薪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1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明确了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目标、任务、制度性安排。山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并着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姜异康书记、郭树清省长多次就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做出批示,要求确保农民工工资无拖欠,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国办发1号文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借鉴了河北等5省(自治区)的做法,结合我省近年来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际,本着既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又能切实解决问题的原则,制定了此《意见》。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从强化工资支付和拖欠清偿责任、全面实施“一书两金一卡”制度、依法严惩拖欠工资违法行为、改进建设领域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加强责任落实六个方面制定十八条具体措施,创新提出九项新政,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一)增加了劳务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直接责任。增加劳务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使用劳务企业的情况比较多,也是近年来我省推广解决“包工头”问题的一项措施。

(二)细化农民工工资结算方式。所有施工企业不得采取每月支付生活费,过后结算工资的方式支付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通常是以一个工程项目为结算周期(平时发生活费),一旦发生欠薪,会给清偿造成很大难度。

(三)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的责任。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发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存在转包及违法分包行为,造成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承担清偿农民工工资的责任。建设单位仍然是引发拖欠的根源,作为清偿责任主体非常必要。

(四)明确政府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由政府投资、招商引资及旧村改造工程的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引发的欠薪,由政府负直接责任并带头清偿,逾期未清偿的,要追究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责任。政府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依然突出,马凯副总理讲话对此也提出了要求。

(五)全面实施农民工工资支付“一书两金一卡”制度。签订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目标责任书、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银行卡制度。企业与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部门签字背书很有必要,为以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明确了责任主体。明确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部门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并在2016年年底前制定实施办法,实行差异化管理。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应急周转金制度,并足额储备应急周转金。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所有用工单位都要通过银行卡向农民工发放工资。我省“一书两金一卡制度”自2014年开始推行,实践中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其推行过程中,“一书”的定义不尽相同,此次我们将其明确为所有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要以承建的工程项目为单位,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递交《建筑企业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目标责任书(承诺书)》,在实践中更具有可操作性。

(六)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失信的严惩力度。联合惩戒欠薪失信行为,建立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与重大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是目前我省正在推进的一项重点工作,今年要制定办法并实施,将欠薪违法行为作为失信的内容,多方惩戒,加大了力度。

(七)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要确保资金来源并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不得发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问题,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加大农民工工资支付中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的落实力度。

 (八)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本领域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实施和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的查处和督办。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部门对欠薪案件的查处责任更加明确。近年来,我省建筑领域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效果很好。因此,本《意见》又增加了交通、水利部门对欠薪案件的查处和督办责任。

 (九)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在治理欠薪中的作用。把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重点,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省级联动机制。把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纳入全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中,抓好预防;2017年建立受理举报投诉的省级信息化联动平台,实现一点举报投诉,全省联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因拖欠工资申请仲裁的争议案件开辟“绿色通道”,高效便捷为农民工讨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