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住建部与人社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2019-03-26 08:42:39 125

2019年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自2019年03月01日生效,以下简称《办法》)。为了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本《办法》,行业相关专家进行如下解读和分析以供参考。

要点解读


1、立法目的

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2、法律依据

《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


3、建筑工人实名制的含义

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4、适用范围

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各方职责或义务


1、中央行政主管部门及职责

主管建筑工人实名制的中央行政机关为两个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1)制定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

(2)指导和监督各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实施;

(3)规划、建设和管理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并制定该平台数据标准等。


2、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及职责

主管实名制的地方行政部门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及以下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他们的主要职责为:

(1)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

(2)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

(3)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

(4)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并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联通、共享。


3、建设单位的职责

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为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4、建筑企业的职责

建筑企业应承担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相关部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


5、建筑工人的义务

建筑工人作为实名制的管理对象也承担相应的义务,这些义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签约义务,即建筑工人进场作业前必须依法与招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2)配合管理义务,即建筑工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和所在建筑企业实施实名制管理工作;

(3)接受培训义务,即建筑工人应接受建筑企业安排的基本安全培训活动等。

实名制实施和管理


1、实名制管理的要求

(1)建筑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

(2)建筑企业应对招用的建筑工人进行基本安全培训。

(3)建筑企业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

(4)已登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5)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


2、实名制信息的内容  

(1)基本信息,应包括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   

(2)从业信息,应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   

(3)诚信信息,应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3、实名制信息的采集

总承包企业应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真实完整记录建筑工人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考勤、工资支付等从业信息,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按项目所在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将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及时上传相关部门。


4、实名制的考勤管理

建筑企业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5、建筑工人的工资发放

建筑企业应依法按劳动合同约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建筑工人,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公开相关信息。


监督检查与违规处理


1、对实名制实施的监督检查  

(1)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处理措施

上级住建部门、人社部门应对下级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相关责任人;约谈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2)本级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检查及对投诉的调查处理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对涉及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对涉及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欠薪等侵害建筑工人劳动保障权益的,由人社部门会同住建部门依法处理;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违法问题或案件线索,应按职责分工及时移送处理。


2、对实名制管理考核奖惩

各级住建部门可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列入标准化工地考核内容。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可作为有关部门处理建筑工人劳动纠纷的依据。各有关部门应制定激励办法,对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建筑企业给予支持,一定期限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3、对实名制违规行为的处理

实名制实施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一是欺诈行为;二是强卖与乱收费行为。

(1)对欺诈等违规行为的处理

对于建筑企业及建筑工人个人的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等违规行为,应给予下列处理:

(a)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录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并及时上传相关部门;

(b)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通过曝光、核查企业资质等方式进行处理,存在工资拖欠的,可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并将相关不良行为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2)对强卖与乱收费违规行为的处理

对于住建部门、人社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借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名义,指定建筑企业采购相关产品或者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企业额外负担的行为,或者对违规要求建筑企业强制使用某款产品或乱收费用行为的处理措施:

(a)要立即予以纠正;

(b)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c)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随着《办法》的实施和落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将是十分重大的,具体包括:


01

建筑企业必须与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也意味着建筑企业必须承担用人单位的全部法律责任,包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加班待遇、安排年休假、支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或违法解除/终止的赔偿金等,建筑企业的施工成本将会大幅增加。


02

建筑企业需要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对建筑工人进行劳动合同签订、安全培训、实名制信息采集登记、考勤、工资支付等劳动用工管理,管理成本和难度也会加大。

03

建筑工人的基本信息和从业信息均已录入实名制管理平台,建筑企业侵犯建筑工人合法劳动保障权益时,建筑工人举证和维权将变得相对容易,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可作为有关部门处理建筑工人劳动纠纷的依据,建筑企业将很难逃避法律责任。

因此,建筑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及《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作出调整进行应对。


来源:行业律师丨朱中华、崔杰